治疗原发性共同性内斜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:
1、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的治疗
原发性共同性内斜视应该适当矫正屈光不正,以恢复双眼单视功能。至于如何矫正。依照年龄有所不同。
年龄在4~5月以内婴儿的内斜视,包括间歇性内斜视,如远视在+2.00D以上,就配戴眼镜,包括全部检查影结果,再加上+1.50D附加度数。因为婴儿几乎全是看近,要测量瞳距大小,有时需要使用弹力带子。4月~4岁婴幼儿,如有内斜,屈光度数有大于+1.50D,对检影结果全部予以矫正,但不附加度数。4岁上以儿童,如有内斜,应该给以最小度数镜片,以产生双眼单视、内隐斜以及最佳视力。治疗目的是内隐斜,而不是完全正位。因为患儿处于内隐斜状态,可以保持、训练并增加融合性散开幅度。
在4岁儿童,如果将检影度数全部矫正,可能达不到最好视力,如果度数稍微减少,视力可以提高,并有双眼视,但不能为增加视力将远视度数减少过多,这样患儿可呈间歇性内斜视,立体视觉可遭到永久性损害。若患儿调节性内斜视已发展恒定性内斜视,有单眼注视倾向,且有弱视,应该对检影度数予以全部矫正,包扎健眼,治疗弱视,一旦视力恢复,应做脱抑制及融合性散开训练,以恢复双眼单视。如患者合并有垂直性偏斜、A-V征,除矫正屈光不正,治疗调节性内斜视之外,仍需手术治疗。
2、高AC/A调节性内斜视的治疗
4~5月以内婴幼儿,应配戴眼镜。将全部检影度数予以矫正,再际加+1.50D,但不需要双焦点镜,因为婴幼儿视力主要是近用。5岁儿童,应将检影度数全部矫正,再加+3.00D的双焦点镜。所附加的度数,位置一定准确,应位于下睑的上缘处,它与老光镜不同,如果双焦点镜位置太低,则无效果。如戴眼镜后,仍有残余内斜,应再予验光,若度数相差大于+1.0D,应重新配镜。大一点婴儿3个月复查一次,2~5岁幼儿6个月复查一次,5岁以后每1年复合一次,复查时应作检影检查,在4~5岁幼儿,如果度数相差大于+1.0D,应予换镜。和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一样,高AC/A调节性内斜视,严重问题是弱视。屈光矫正后,应定期随访,避免产生发育性弱视。
若患者未随访,可发生发发育性弱视,则治疗措施应强有力,遮盖治疗是首选方法,如果患儿不愿做遮盖治疗,也可做压抑疗法。如果患儿年龄已超过5岁,可以适当减少双焦点镜度数0.75~1.0D,目的是维持融合,并使看近时处于内隐斜状态。这样可以训练融合散开能力,等患儿已达到9~10岁时,可以去掉双焦点镜,但仍应做正位视训练,解除抑制,训练其融合散开能力。局部用抗胆碱酯酶剂,即协助去掉高AC/A调节性内斜视的双焦点镜,通过逐渐减少制剂的浓度,其融合性散开能力可逐渐增大。
3、部分调节性内斜视的治疗
不论是哪种形式,治疗是首先全部矫正其调节部分,如仍有弱视,应做遮盖治疗,如弱视已经治愈,应手术矫正其残余的内斜视。应测量看远及看近的斜度,手术量是根据矫正以后看远的残余斜视度,此测量仅仅作为手术时的一般参考。例如有一高AC/A比值,经验是手术量比所测得的量,再多作一些。例如看远时内斜18△,原设计为双侧内直肌后徙3mm,可以增加为双侧后徙3.5mm,也可以作双侧内直肌后固定手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