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关久病卧床的诊断标准,20世纪70年代日本提出,老年人因病残经过治疗(包括康复)没有再起床希望并卧床6个月以上称为久病卧床。但是,由于老化的个体差异大及卧床的病因不同,不能一概而论,即使卧床1月,也可根据疾病的种类和程度,确定为久病卧床。由于人口老化和病谱的变化,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逐步受到重视。90年代日本再次提出,老年人因长期患病和伤残所致的日常生活能力减退,部分或全部需要帮助的临床现象,称为久病卧床。并根据残疾老人日常生活自理程度分级如下:
①生活自理:虽有残疾,但日常生活一般能自理,并能自行外出。
②卧床前期:室内生活一般能自理,但无人扶持则不能外出。
③卧床期A级:室内生活需人扶持,床上生活为主。
④卧床期B级:全天床上生活。[3]